洋县纪委修订完善《查办案件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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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以来,洋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全县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考评办法》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按照“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查办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日,面对反腐败工作依然严峻复杂的新形势,按照中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总体要求,该县为了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促进全县纪检监察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水平,修订完善《洋县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考评办法》。

该《办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办法》指出,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查办案件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主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负责案件工作的常委担任,纪检监察室、信访室、案件审理室负责人为成员。纪检监察室承办案件考评的具体工作,相关室协助办理。

《办法》明确,案件任务按各单位党员干部数和当前工作形势确定,将全县4 9个纪检监察组织分为五个序列,按照单位完成案件数量任务且在规定时间报送案卷的情况,设置实行85、90、95、100分的基础分值进行考核,其中第五序列为未办案的镇基础分值为60分,部门为70分;完成部分目标的镇和部门基础分值为60(70)+[所在序列基础分值-60(70)]÷目标数×完成数。规定了9个加分项目和4个扣分项目。

《办法》突出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在全县通报,作为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职务变动时工作鉴定及评选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据。坚持查办案件工作补贴与查办案件考评挂钩,按查办案件考核成绩(超过100分的按100计算)×2640元×补贴人数÷100核发办案补贴。查办案件考核成绩超过100分和超目标任务的单位,按相关办法予以奖励。半年内未查办案件的,县纪委给予通报批评;一年未查办案件和考核成绩排后三位的单位,县纪委常委会对党委(党组)书记进行约谈;连续两年未查办案件的,县纪委建议县委调整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作岗位或不予提拔,并将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向县委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