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洋县纪委实行案件主办人签订查办案件安全工作责任书制度,该责任书由责任目标、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和纪委副书记或纪(工)委或纪检组组长签字四部分组成,其旨在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严肃办案纪律,明确办案安全责任,规范案件查办工作,保障办案人员的人生安全和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文明办案长效机制,实现了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开年首季安全文明办案。
责任目标。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违反办案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思想,把依纪依法办案“零”违纪、安全文明办案“零”事故、廉洁办案“零”投诉。
责任内容。一是初核案件之前,要制定安全防范预案,明确责任人,各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案件主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办案人员负直接责任。二是在与被调查人和相关证人谈话时,要明确办案人员和陪护人员,陪护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告知其责任和义务。三是对被调查人和相关证人不得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将被调查人和相关证人留置过夜,避免一次谈话超过六小时或专门安排下半夜谈话。四是在与被调查人和相关证人谈话时,要确定二楼以下的谈话室,不得存放利器等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物品。五是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省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六项规定十八个不准。
责任追究。对办案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安全事故的,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