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固县根据市县脱贫攻坚工作安排部署,紧扣《城固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出台了《城固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督促全县干部队伍正确履责,保证精准脱贫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全县所有贫困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明确责任追究对象。全县负责脱贫攻坚工作的镇(办)党委、政府、责任部门单位、村(社区)及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脱贫攻坚工作不能有效推进,未按期完成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对各责任单位的追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3种;对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追责方式有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工作津补贴绩效奖金、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免职和降职9种。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细化责任追究情形。脱贫攻坚组织领导不力4种情形、政策执行不到位3种情形、工作作风不实6种情形、脱贫任务未完成3种情形将追责。因决策失误需要追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进行追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追责。
严格责任追究程序。对镇(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领导干部追责,由县脱贫办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提出具体意见,由县委、县政府做出决定;对一般干部、村干部的追责,由镇(办)、各部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省、市包联帮扶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员需要追责的,由县脱贫办会同镇(办)党委拿出具体意见,经县上审核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向省、市相关部门反馈。
强化追责结果运用。脱贫攻坚工作追责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受到追责的领导干部,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追责的,自追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免职追责的,自追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职务层次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