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16种脱贫攻坚不力情形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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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动中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近日,城固县出台了《城固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责任追究对象,细化责任追究的16种情形,让责任追究精准发力。

一是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

二是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条件保障不到位的。

三是对脱贫攻坚工作服务指导不到位,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全县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批评的;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干部驻村制度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

四是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五是对脱贫攻坚会议精神、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及时,措施不具体,掌握不准确,执行有偏差,贻误工作的。

六是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县工作的。

七是在各级督查调研中受到上级批评的;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

八是脱贫攻坚规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搞形象工程,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形成“数字脱贫”,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是贫困户认定不精准,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严重上访事件或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影响。

十是脱贫攻坚工作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县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

十一是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第一书记”驻村“走读”、不到岗、擅自脱岗,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单位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未建立干部联系贫困户动态调整机制;“第一书记”全年驻村累计没有达到规定天数的。

十二是在驻村工作期间,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十三是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违反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

十四是镇(办)、村(社区)没有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影响了全县整体工作的,当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追究党政纪责任。

十五是责任单位未按期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

十六是镇(办)、部门脱贫攻坚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和明确了脱贫攻坚责任体系,切实增强了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效加快推进了精准脱贫步伐,将确保2017年全县43个贫困村2.65万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