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固县委制定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以及班子其他成员出现30种情形将被追究责任。
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应当追究的12种情形。即:组织领导不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不全面具体、督促检查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研究解决,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言行查纠不及时、不果断的;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或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及时纠正、严查的;办事不公、不公开,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查纠不力的;不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要求,致使“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现象多次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不能按照中省市要求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聚焦主业查处违纪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对上级反馈的问题未认真查处整改落实的;制度建设滞后,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纪案件的;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腐败案件未及时查处的;未如实报告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或者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未落实“一案三查”,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的。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应当追究的10种情形。即:不落实“四个亲自”要求,导致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不按规定听取纪委工作汇报、重要案情汇报,导致腐败案件未及时查处的;对上级交办的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对班子成员或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疏于监督管理,对重要案件不指导、不督办,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未落实作风建设相关要求,导致“四风”问题未有效解决的;未按时、如实报告执行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或者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认真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或者出现拉票贿选,影响恶劣的;不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不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班子成员或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未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
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应当追究的8种情形。即:未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导致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领导或同级党委交办的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拖延不办的;对分管部门和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未按时、如实报告执行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的;未能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不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未按规定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未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追究的方式上,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级纪委(纪工委)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情况要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按照规定,将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