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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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近日,城固县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追究办法》),以严格的问责追究,倒逼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

《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情形、原则和追究方式。《追究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追究办法》规定了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应当追究的12种情形、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应当追究的10种责任情形、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应当追究的8种情形。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级纪委(纪工委)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追究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在查明当事人行为的同时,要查明相应的领导班子成员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责任追究情况要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追究办法》还规定了责任追究从轻、减轻和加重处理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