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出台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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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固县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问责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着力解决“灯下黑”问题。

《办法》针对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对纪(工)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的问责由县纪委(监察局)实施,对一般纪检监察干部和村(居)监委会成员的问责由其所在纪检监察组织实施。

《办法》对纪检监察组织在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处于末位、监督不力、压信不办、压案不查等6类13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在受理信访、案件调查、审理、执法纠风、检查考核等7类21种情形的实施问责。

《办法》规定追责方式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等7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规定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