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运行不规范、履职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近日,城固县委、县政府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提高村级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水平。
一是进一步严格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职资格条件。对成员产生方式、成员任职资格条件、成员设置和任期予以明确。规定不得以举手表决的方式确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和选举结果要报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履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党和政府“三农”政策落实情况、村集体财务活动情况、村务公开执行落实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履职情况等7项职责。享有对“三农”投入项目资金的监管权,对村级财务收支、资金使用的监审权,对村级事务管理的询问、质询权,对反映村干部不廉洁、不公正、不民主等问题的受理权,对不称职村干部罢免的提议权等8项权限。
三是进一步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和方法。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可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等会议,了解村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对村务工作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村民监督委员会可将村民反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村委会办理,并向村民反馈结果;可对村集体财务收支票据、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做出决定的事项可以予以制止。
四是进一步完善村民监督委员会内部管理和监督。在议事规则上,村民监督委员会不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不得随意干预村两委的日常工作。明确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评先挂钩
五是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后勤保障机制建设。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及工作补贴标准做出详细规定,由县财政部门专门下发文件执行。并要求镇党委、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参照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制定出台具体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报酬补助办法,落实村监会成员工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