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案件查办主办员制度。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明确一名案件主办员。主办员对案件检查和审理的组织与实施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其他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实行办案回避制度。凡是与案件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办案人员应主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回避。
三是实行办案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在案件查办中,对发现被调查人及涉及其他领导领导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必须按保密要求,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或越级上报。
四是实行执纪办案“一案三卡”制度。案件查办结束,实地回访,填写告知卡、履职反馈卡、回访卡,了解办案人员廉洁自律、依纪依法办案情况,经领导阅后随案卷归档。
五是实行执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办案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建立党内监督为主的办案监督机制。办案人员要在党员组织生活会和纪委常委会上汇报办案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是积极有效开展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有关规定、办案纪律等,设立监督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发放民声民意卡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是成立县纪委、县监察局办案监督领导小组,由县纪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案件的常委任副组长,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监督指导。
(城固县纪委 胡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