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固县纪委监察局出台规定,重申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切实加强对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报告对象为本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报告内容涉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等共12个方面的情况。
制度规定,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婚、丧、乔迁、子女上学就业、生日宴请等事宜;本人、子女与国外境外人通婚;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5个事项必须事前报告,其他事项可于事后15天内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实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报告情况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城固县纪委 吴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