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实践好、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南郑区纪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从遵循的原则、适用情形、谈话程序、函询程序、分类处理、抽查核实、责任追究、附则等八个方面对谈话函询办理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推进谈话函询办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
《实施办法》明确了谈话函询的范围及适用情形。谈话或函询主要包括反映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其本人引起注意的;一般性问题且性质较轻微,即便查实后也不构成追究纪律责任和组织处理的;线索模糊笼统、信息量较少或时间久远、可查性不强的;线索明显不合常理,可信度较低的;问题线索多条,其中部分线索经查实但情节轻微,其他线索难以查实的;其他经集体研判认为需要谈话函询的。不能不能纳入谈话或函询范畴的主要包括实名反映问题线索的;线索内容清楚具体、可查性较强的;群众反映问题集中、强烈且可信度较高的;涉及党员干部权钱交易内容详实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且线索具体明确或有书面印证资料的;问题线索内容明显涉及涉嫌违法犯罪的;上级批转要结的案件线索;其他经集体研判认为不能谈话函询的。
《实施办法》规定,问题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判认为需要进行谈话的,由承办部门填写《谈话审批表》,报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纪检机关办公室名义,向谈话对象发出《谈话通知书》。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谈话前,应当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反映问题的性质和轻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承办部门应提前制定谈话方案,准备好谈话提纲。谈话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问题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判认为需要函询的,由承办部门填写《函询审批表》,报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当面送达函询对象,或通过机要寄送,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承办部门将问题线索归纳整理,以纪检机关办公室名义,制作成函询通知书,送达函询对象。函询对象应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亲笔签名,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处置及实施主体。对线索中反映领导班子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梳理归类。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按照“分层分级、层层负责”原则,将实施谈话提醒主体进行细分,切实解决“谁来谈”的问题。对同级党组织管理的正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实施;必要时,主要领导可委托其他领导实施谈话。对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副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实施;必要时,分管领导可委托相关室负责同志或下级党组织、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认为必要时,可对本辖区内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实施谈话。
为确保《实施办法》取得实效,该区要求对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回复,承办部门深入研判分析,进行抽查核实,填写《问题线索谈话函询抽查核实呈批表》,报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开展抽查核实。抽查核实以外围调查了解为主,经抽查核实确定没有问题的,该问题线索即时转作了结处理;确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谈话函询对象不如实说明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严格保密,严防跑风漏气,发生泄密问题,也要从严追究失泄密者的纪律责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随意扩大谈话函询范围,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