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杜绝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近日,县纪委监察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对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提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操办除本人和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以外的其它喜庆事宜。
《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事前、事后书面申报制度,并作出廉政承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科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为本人及直系亲属举办婚礼前7个工作日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镇(街道办)纪委或部门纪检组和县纪委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或宴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镇(街道办)纪委或部门纪检组和县纪委口头或电话报告。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街道办)纪委或部门纪检组和县纪委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管理教育。领导干部要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具体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必须带头遵守执行“七禁止”规定;同时要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管好自己的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对违规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通知》明确,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党委、党工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工)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同时,所在单位本年度不得评定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