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推行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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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和事业感,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办案工作“零违纪”、“零事故”,南郑县纪委监察局积极探索和创新办案模式,推行了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着力破解办案工作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绩效比不高等难题,有效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委局机关在开展案件初核或调查时,必须确定案件主办人。主办人原则上由承办室主任担任,也可以从镇、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委局工作人员中产生,查办重要、复杂案件时可由委局领导担任主办人。

二是坚持查办案件“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人负责调查案件,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案件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资料收集、安全保密、车辆调度、人员抽调、奖惩等方面授予主办人诸多职权。同时,强调统一领导,要求主办人必须服从分管领导和县纪委常委会的统一指挥,对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三是建立办案激励机制。对尽职尽责、业绩突出的主办人,年度考核评优、提拔使用时具有优先资格。

四是完善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主办人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主办人出现违规违纪的,取消主办人资格;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所办案件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主办人、协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