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纪委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方式、适用情形及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明确,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区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监督责任,组织人事部分负日常监管责任,协助党组织抓好第一种形态的实施。
《办法》指出,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主要采取约谈提醒、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等12种方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办法》明确5种适用情形。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谈话对象就谈话内容可以作出说明并表态;对存在违反纪律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该严肃批评教育,指出其错误所在,通过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检讨)等方式,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对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诫勉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两种方式;对党员或党组织所犯具有普遍性的错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促使被反映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对重大典型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对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在会上作出检查,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