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出台《问责办法》 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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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该区出台《汉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问责办法(实行)》。《办法》对问责的原则、情形、方式等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给全区各级干部拉响了责任警报。

《办法》适用于全区承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任务的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领导、有关责任工作人员。该办法列举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应问责的22种情形,厘清了问责事项。

《办法》要求,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有关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办法》还强调问责结果运用,明确问责情况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评奖惩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受到问责的单位根据问责情况分别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降低考核等次或一票否决;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根据具体问责方式,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误,或未按上级规定完成重大工作任务的干部,一律不得提拔使用或调整到重要岗位。

今年上半年,该区因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工作不力,被问责、追责23人,其中:党政纪处理4人,运用“第一种形态”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