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纪委在委局机关干部会议上组织全体干部原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6种需要问责的情形做出解释说明,一是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二是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三是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四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五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六是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此外,《条例》特别规定,问责实行“终身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据悉,今年该区纪委强化执纪监督问责职责,已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1个单位实施“一案三查”、对主管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分别进行问责处理。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该区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担当提供重要的制度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