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严厉整治“为官不为”行为,汉台区出台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干部提神、工作提速、效能提升。
一是明确问责对象。《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是界定具体情形。对“为官不为”现象进行系统梳理、综合归类,明确列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三大类的33种具体情形,视具体情节采取不同的问责措施。
三是规范问责方式。严格按照“为官不为”的具体情形,对个人采取组织提醒、函询、批评纠正、行政与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的问责方式。对单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整改落实、通报批评的问责方式。并明确说明从重问责和从轻问责的具体情形。
四是说明问责程序。根据不同程度、具体情形分为一般问责程序和简易问责程序。其中,一般问责程序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确需问责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制作《问责建议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制作《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简易问责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比较简单,且属于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处理方式的,由问责决定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