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出台《对干部提拔任用和拟推荐或表彰对象进行廉政鉴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干部监督制约机制。
该制度明确指出,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提拔任用干部,或推荐为区级及其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人选,拟授区委、区政府及其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和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廉政鉴定。区纪委、监察局或部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收到区委组织部和其他单位(部门)报来的廉政鉴定对象名单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鉴定、各负其责的办法,在党委(党组)研究讨论之前,通过走访座谈、民主测评和查阅资料等考察过程,对拟鉴定对象是否廉洁、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赋予的职责提出鉴定意见,并分别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还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干部违纪问题和干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经过廉政鉴定的,党委(党组)不得上会讨论决定。
(区纪委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