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日前,我市制定出台《关于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开展约谈工作的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约谈是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及其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党员领导干部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督促提醒,旨在改进工作,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一种监督措施。
《办法》规定,约谈按照工作职责权限分级实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严从实、抓早抓小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有针对性进行。
《办法》明确了需要约谈的12种情形,主要包括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工作措施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或进展缓慢,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或上级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事项需要督办完成的;在选人用人、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四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和侵害群众利益腐败问题查处纠正不力,通报排名靠后的;抓班子带队伍宽松软,导致本地区、本部门问题多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民主测评中排名靠后的;群众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比较多的;
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或过失,但符合《汉中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贯彻落实“三项机制”不实,存在虚化、走形式,作表面文章的;信访、巡视、审计、调研、检查和干部考核等发现的需要提醒的问题;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办法》还从约谈提出、制定方案、发出通知、谈前准备、实施约谈、整改问题等6个实施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并规定约谈对象不落实整改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直至党纪处分。
据悉,为确保约谈取得实效,开展约谈情况还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报同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备案,并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