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察局加强秸秆禁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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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露天随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影响交通运输和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保证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市纪委监察局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禁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落实禁烧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市直部门包抓责任。2010年市监察局制定出台了《汉中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对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追究对象、范围、追究方式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主体,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对秸秆综合利用暨禁烧工作负总责;分管农业、环保工作的副县(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秸秆综合利用暨禁烧工作。明确市直各部门包抓职责和任务,与包抓县区一把手负同等责任。二是加大巡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市监察局作为秸秆禁烧工作的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在每年的禁烧工作动员会上,都要围绕年度(夏秋两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任务目标任务,保证各项禁烧措施落实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在禁烧期间,市监察局领导带队采取明查暗访、现场督查等方式对包抓县区禁烧工作情况进行巡察和监督检查,督促建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与重点禁烧乡镇(街办)、乡镇(街办)与村组、村组与农户之间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理顺关系,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还抽调人员参与其他督导检查组的工作,督促各督查考核组全方位、全时段巡查督导,严格履行职责,推进秸秆禁烧工作持续开展。三是强化责任追究。秸秆禁烧期间,对随意焚烧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对因领导不得力、贯彻执行不力、措施不力、玩忽职守等行为发生随意焚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县区政府、市直包抓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去年以来,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实施责任追究6起,给予党政纪处分8人(其中撤职1人),免职3人,停职3人,诫勉谈话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