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洪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07年初,被告人何洪达先后利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局长、铁道部政治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违规发行股票、职务晋升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0万余元。案发后,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
何洪达对其家庭财产、支出中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币397万余元的部分,不能说明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洪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何洪达对于其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